交易商协会发布三项评级自律新规 我国将引入境外机构参与债市评级

发布时间:2018-03-28 14:12:04 | 来源:经济参考报 | 作者:钟源 | 责任编辑:刘梦雅

关键词:评级,信用,机构,市场,注册

为充分发挥信用评级的功能,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促进信用评级业务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7日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自律公约》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调查访谈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注册评价规则》《自律公约》《调查访谈规程》)。

其中,《注册评价规则》项下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文件表格体系》明确了注册申请环节的具体事项,包括信用评级机构所需提交和披露的信息、注册相关业务所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境外信用评级机构参与注册所需提交的补充材料等内容。

在业内专家看来,上述一些制度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提升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公信力,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

“首先,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的开放与发展。其次,推动评级行业的包容式发展。评级行业的有序开放有利于促进境内外评级方法和技术的碰撞,推动评级标准体系趋于一致,提高评级结果的可比性和参考性。另外,还可以逐渐减少当前评级过于集中的现象,以及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行业管理机制。”北京某券商研究人士表示。

事实上,自2017年“债券通”开通以来,我国陆续推出开放资本市场和深化金融市场的改革举措。央行一直希望吸引海外资金进入中国债券市场。去年在港交所举行的债券通投资者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就表示,中国“将很快”允许外国信用评级机构评估中国国内债券。

其实,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和境外信用评级机构也有业务往来。中诚信是国内信用评级的开拓者,2006年与穆迪签订协议注册成为中外合资评级机构。而上海新世纪则于2012年与标准普尔建立全面战略性合作关系。但境内外的合作并没有补足中国信用评级市场的“短板”,国内信用评级机构仍存在自身发展不足等问题。

有资深业内人士也坦言,从短期来看,境外评级机构参与银行间债市评级不会有实质性影响。从境外投资者角度看,目前,境外机构进入国内市场更多是以低风险的利率债为主,而国债和一些相对优质的银行金融债都拥有自身的海外评级,因此,引入境外机构评级对它们的业务促进可能不会很大。

不过,“长期来看,此次在注册环节放开境外评级机构进入,也将对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形成正面冲击。”上述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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