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简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并明确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此从国家立法层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制度集成创新、系统协调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法治保障。6月25日,在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国浩律师事务所的支持下,中改院-国浩自贸港法律研究院、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院在海南海口联合举办以“营造自由贸易港法治环境”为主题的研讨会。会议邀请了国内外专家学者,海南省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代表和企业家代表150余人,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与自贸港法治保障体系构建”“自贸港法治体系构建与制度集成创新的重大任务”“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与立法体制创新”等议题进行交流讨论。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胡光辉在致辞中指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诞生来之不易。下一步,要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研究和谋划,特别是要尽快对封关前和封关后的配套法规制度作出安排;加快制定自由贸易港建设急需的配套法规,包括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条例、破产条例、商事注销条例、征收征用条例等;大力推进立法创新,进一步健全立法的需求征集,从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分析评估等流程优化立法工作机制。
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在致辞中指出,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为自由贸易港制定法规的权利有三个层次,立法权限和资源层次最为丰富,可以选择运用、灵活把握、统筹协调。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建设要从高水平的角度和中国特色的角度两个方向入手。海南自由贸易港要从多个维度展开对标世界高水平开放的制度安排,要“在特殊上下功夫,在除外上做文章,在严格上立规矩”。在立法路径上要处理好上下呼应、供需平衡、内外兼修三大关系。
海南省司法厅厅长、党委副书记郑学海指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前提是立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顺利出台后,后续需要制定大量的配套法规,全面建立、不断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难点在执法、司法,要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执法司法环境。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点在政府。要深化法治政府创建工作,深化政府法律体系改革,提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争取政府法治指数走在全国前列。同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离不开全社会参与。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夏君丽指出,要充分认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重大意义,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理解《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法治理念,增强责任意识,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探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改革,包括推动形成快捷高效便利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法院组织体系;积极支持和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配套法规的立法工作。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吴彦指出,省检察机关将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自由贸易港建设大局背景下;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作为司法办案的价值取向和重要目标;更好树立创新驱动理念,推出更多高质量高标准的制度创新成果。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提出,以法律为依据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核心要素和重要标志,是营造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首要关键和重大任务。
他指出,明显提升行政效能和政策执行力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首要任务。海南行政效率不高掣肘政策执行力提升,明显提升行政效能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中之重。同时,与30年前相比,海南已经具备了推进自由贸易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条件。
他表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海南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赋予充分改革自主权,明确了海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基本目标与重大任务。要按《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要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进程。他建议: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建立以法定机构为主体的高效执行系统;加快形成“大部门制”的行政架构;按着《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要求,加快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区划改革创新;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推进立法司法体制创新;以专业性、开放性、灵活性为导向推进人事管理制度创新。
开幕式后,各位专家围绕论坛主题进行了交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国务院法制办原副主任甘藏春建议,海南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部门内部文件进行清理;涉及法人的批示和内部文件,都要法治化、透明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原部长、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赵晋平建议,加快完善有关服务业高水平开放的法律体系建设;继续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主动开放重大举措的法律保障水平;促进有关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合作制度建设的法制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处长施春风认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制定,要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在立法事项上要有所取舍,在立法形式上多动脑筋,急用先行,先做小缺口的立法,多做小快灵的立法,并且注重与各部委衔接沟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建议,要推出一批制度创新性成果,包括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条例、企业注销条例、破产条例、征用条例、税收条例等。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吴士存建议,以立法固化土地资本,建立政府土地储备制度;可以把海南近几年探索土地方面的制度集成创新成果纳入即将出台的有关土地方面的立法。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江雨认为,行政监管理念要转变,在争端解决方面要大胆创新,可以在海南建设国际商事法庭,推动仲裁解决的机制创新。海南省委深改办(自贸办)副主任陈小华建议,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与制度体系,用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构建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凤凰公证理事会理事长车承军认为,激活社会功能和发挥社会作用,建立法治化的政府、应用好公证制度是一个优选的切入口和结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