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记者王虔)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简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6月25日,中改院-国浩自贸港法律研究院、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院在海南海口联合举办以“营造自由贸易港法治环境”为主题的研讨会。会上,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表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定,“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机制和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以法律为依据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核心要素和重要标志,是营造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首要关键和重大任务。
迟福林认为,明显提升行政效能和政策执行力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首要任务。海南已出台多项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在激发市场活力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缺乏自身特点,效率和专业性与自由贸易港建设不相适应的矛盾比较突出,并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掣肘。
他指出,海南具备推进自由贸易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条件。自由贸易港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成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两个至关重要的条件和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赋予海南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自主权。
迟福林表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海南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赋予充分改革自主权。自由贸易港是当今世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行政高效运转是其内在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对标世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要充分借鉴国际自由贸易港的经验,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殊行政体制安排。他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总结为四个字:高效、专业。 他提出,在政府机构改革方面,《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八条规定,“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这就需要按着本法要求,加大政府机构和部门设置的制度集成创新力度,优化行政组织结构和职责体系。在行政区划改革方面,要以全岛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推进行政区划体制改革创新。同时,提高行政效率要求实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开放灵活的人事制度。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同时,若不改变现行的人事薪酬管理制度,吸引国际国内高层次人才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仍将面临较大挑战。
迟福林提出,要按《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要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进程。他建议,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基础,与“2025年初步建立以贸易自由便利和投资自由便利为重点的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2035年,自由贸易港制度体系和运作模式更加成熟”的阶段目标相适应,尽快研究形成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具体方案。
同时,建立以法定机构为主体的高效执行系统。适时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经济委员会,并赋予其相应的贸易投资等管理职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关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建立以法定机构为主体的高效专业执行系统,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具体执行部门,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目标绩效考核,防止法定机构行政化。
他表示,要按照精简扁平的原则,以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为重点,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相近或相似的功能职责,推动相近部门合并,尽快形成“大部门制”的行政架构。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要求,加快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区划改革创新,加快形成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区划改革总体方案。迟福林认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以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公布实施的背景下,海南一方面要加快推进调法调规工作,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赋予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尽快形成与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法规体系。他建议,海南省人大新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工作委员会,向国内招录聘任知名法律专家组建专业性立法团队,组建若干立法小组,以提升立法的质量与效率。同时,适应各类民商事纠纷与案件不断增多实际情况,加快完善以仲裁为重点的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在人事管理方面,迟福林指出,要以专业性、开放性、灵活性为导向推进人事管理制度创新。例如,深化公务人员分类改革,尽快形成以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为主体的公务人员队伍;全面推行专业技术类公务人员聘任制,并实行市场化薪酬;逐步完善聘任制公务人员管理制度,拓展公务员聘任制实施范围,强化对对聘任制公务员的市场化考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