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对外开放

发布时间:2018-03-23 14:40:06 | 来源:经济日报 | 作者:董碧娟 | 责任编辑:殷晓霞

关键词:原油期货,期货品种,货物,企业所得税

本报讯 记者董碧娟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通知,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种,按照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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