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一带一路”建设法律供给机制

发布时间:2018-04-12 15:04:27 |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蒋新苗 | 责任编辑:殷晓霞

关键词:一带一路,法律变迁,法律形态,判决

“一带一路”建设的倡议作为一种理论创新和探索,是全球治理模式转变发展中的必然产物。它的出台有利于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与区域合作,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世界和平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努力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李克强总理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特别提到: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坚持共商共建共享,落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推动国际大通道建设,深化沿线大通关合作。扩大国际产能合作,带动中国制造和中国服务走出去。可见,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同奏合作共赢新乐章,是努力实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使命的必然要求和客观需要。而“一带一路”建设新的情境和利益诉求需要新的法律供给,新的法律供给又将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化。相应地,法律供给方式呈现出多元化。法律供给可以分为诱致型法律供给和强制型法律供给。所谓诱致型法律供给,主要是自下而上的法律供给方向,其实施的主体通常为非政府,满足渐进性法律制度变迁的要求;所谓强制型法律供给,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法律制度安排,其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满足强制性法律变迁的要求。

“一带一路”建设对法律的供给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关法律供给的具体形式应视情况而定,要兼顾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法律制度安排。在法律形式上可选择硬法形态、软法形态和其他法律形态。拘束力较强的法律形态方面,条约理应成为“一带一路”法律供给的重点。在国际关系中,文明的进步表现为从武力到外交、又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特别是冷战结束之后,国际法在世界的舞台上表现出强劲的活力,约束力不断增强,其主要载体就是条约。在较为灵活的法律形态方面,软法不失为较优选择。有学者提出,应加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的软法保障机制。为达到平等互利的合作目标,我国与沿线国家应通过共同制定或认可一套无正式法律拘束力,但包含实质性行为准则并能够对合作行为产生实质影响的原则、规范以及决策程序。不论采取何种法律形态,抑或是运用何种法律规则、原则和政策,其目的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大局。

立法是法律供给和法治化的首要环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认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是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二是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三是做到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是“一带一路”法律供给的重中之重。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外开放重点、“一带一路”愿景和行动路线、新的政府工作报告,“一带一路”的立法要以投资和贸易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重点展开。

以往,中国主要是一个引进外资国,立足于东道国的身份,在给予外资优惠与保护的同时,管理外资在境内的活动。外资法主要围绕解决吸引外资和保护外资等问题。首先,全面清理并修订旧的双边投资协定,对落后于实践或不合时宜的内容予以废除。其次,配合“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与重点国家的缔约规划,加强在重点领域制定法律。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文化传统多样、政治生态各异、利益诉求不一,经济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丛生。这些风险会影响中国海外投资资金安全,事关中国投资者的重大利益,故应加强风险预防和应对。第一,在风险防范方面,应该廓清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的风险类别,发挥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的专长,让保险机构成为“一带一路”的重要支撑与保障。通过保险机构风险管理的数据和技术优势,向对外投资的企业提供国别和行业风险信息,为企业提供重要的跨境合作参考依据。第二,在风险解决方面,利用已有的海外投资保险或担保机制,为企业提供相关风险理赔。与相关国家或地区进行磋商,构建或完善新的投资风险防范机制。创新保险类别,为更多的投资提供风险担保。

为了应对社会治理日趋增加的复杂性,人类社会的治理范式经历了从立法治理到行政治理再到司法治理的转变。并且,司法治理展现出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与忠于法律两者之间的平衡能力。法律供给不仅仅是一个立法过程,也是一个司法过程。在此背景下,司法机关如何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是司法机关必须考虑的大问题。司法的高效、公正、透明是司法机关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的制度上的基础设施。具体而言:第一,处理好管辖权冲突。管辖权是司法程序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国家主权在诉讼领域的重点体现。一国法院取得了管辖权的同时也取得了适用本国冲突法和程序法的权限,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适用的结果。第二,完善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到目前为止,除非基于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被其他国家承认与执行,一国国内法院判决无法在他国获得承认与执行。

“一带一路”的法治机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立足本国核心利益的同时,兼顾了沿线各国的基本利益,是中国参与并引领全球治理的产物,是中国现代化治理能力的体现,也是中国扩大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的力证。法律供给是“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法律问题,是其法治化道路的关键步骤。这种法律供给要符合“一带一路”倡议对法律的需求,有重点、分层次地展开,同时又受到“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习俗、政治法律秩序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作者为湖南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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