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宇委员:咬住公益诉讼不放松

发布时间:2019-03-14 14:20:10 | 来源:光明日报 | 作者:靳昊 | 责任编辑:殷晓霞

关键词:公益诉讼,刘红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公益类

【速写两会人物】

“我一直很关注环境问题。”作为知名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所创始合伙人,拥有深厚法律素养的刘红宇委员对环境问题有着法律人的思考——环境公益诉讼。今年两会,她就带来了一份提高社会组织公益诉讼能力的提案。

“社会组织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抓手。从立法本意看,社会组织以第三方形式监督职能部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当职能部门作用发挥不力时,这些社会组织可以直接起诉。”刘红宇说,早在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就赋予了特定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但如今这些社会组织的角色却有点尴尬——2018年,全国法院受理了1737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而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只有65件。

刘红宇表示,首先,公益诉讼成本高昂,大部分社会组织无法承受。因此,她建议,对诉讼费予以缓交、免交,将公益诉讼纳入免费法律援助,并对参与公益诉讼的律师予以个税优惠,同时由民政部门成立“超级基金”,用以垫付司法鉴定等费用。其次,专业人才和知识储备匮乏,提起公益诉讼“心有余而力不足”。刘红宇建议,民政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专业能力培训、典型案例宣讲、举办专业论坛等。再次,容易受地方利益掣肘,刘红宇则建议试点建立公益诉讼异地审理制度。

“这么多年,我一直咬住公益诉讼的青山不放松。”话匣子打开,刘红宇很感慨。2011年全国两会时,刘红宇就提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呼吁赋予特定国家机关、公益类社会组织相应诉权,从根源上避免环境公共利益遭受进一步侵害,由此推动了法律的修改。2017年两会,面对环境公益诉讼难的窘境,刘红宇又建言尽快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主体地位,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很快进行了修改,检察机关成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最后一道防线。面对能力经验不足的问题,刘红宇2018年又提出了加强公益诉讼检察队伍建设的提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事由须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些珍贵文物被非法占用、破坏,老祖宗留下的珍贵文化遗产被糟蹋,这算不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样在去年,刘红宇提交提案,建议将损害文物的行为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刘红宇说,公益诉讼的范围越广泛,民众和社会的福祉才能得到更好保障。

连续三届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追寻公益诉讼的脚步从未停止。“我的职业让我每天都在接触社会方方面面的人,让我能更清楚地感知社会的痛点、百姓的渴求。”刘红宇说。


[打印]

[[收藏]]

[TT]

返回顶部